关于规范商业拍摄活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年09月30日

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 关于规范商业拍摄活动的通告

锡鼋旅发〔2026〕15号

为保障游客公平观赏权益与游览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本景区商业拍摄活动通告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告所称商业拍摄,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拍摄活动(以下简称“商拍”),以及推销、拉客、兜售、跟拍行为。

普通游客以游览、留念为目的的非商拍,不受本通告限制。报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商拍活动,不受本通告限制。

二、高峰全域禁拍

遇下列时段,全园禁止商拍:

(一)国家法定节假日及调休期间;

(二)樱花季、观鸟季、烟花大会等景区主题产品时段(每年起止时间以景区官方公告为准);

(三)景区发布客流预警的其他高峰时段。

三、平时预约准入

非高峰时段(以下简称“平时”)确有商拍需求的组织或个人,须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向景区预约,预约电话:0510-85553388,并按景区要求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具体预约流程及人数规则详见《鼋头渚风景区商业拍摄管理实施细则》。

四、共同禁止行为

无论高峰或平时,严禁下列行为:

(一)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开展商拍,或任何形式的推销、拉客、兜售、跟拍;

(二)携带、使用影响通行或占用公共空间的拍摄器材及辅助器具,包括但不限于梯凳、高脚凳、折叠桌椅等占位器具,滑轨、摇臂、轨道车、落地式三脚架(落地支架)、大型反光板、移动补光灯、营地车等拍摄辅助器材;平时仅允许使用不影响其他游客正常游览秩序的手持便携设备,是否属于影响通行的器材,由现场管理人员结合实际认定;景区于入口处提前告知、劝返,不予寄存、代收;

(三)游客本人或以器材、物品长时间围占取景位置,影响其他游客正常游览秩序;

(四)占用卫生间、廊亭等公共空间换装化妆,擅自进入非开放区域,或设置临时布景、粘贴悬挂物品;

(五)大声喧哗、使用扩音设备指挥拍摄,驱赶、阻拦正常游览的游客,攀折花木、刻画设施,以及攀爬、翻越栏杆护栏等危险行为;

(六)未经审批同意使用无人机,详见《无锡鼋头渚风景区关于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公告》;

(七)其他影响游客正常游览秩序和景区管理的行为。

五、违规处置

违反本通告管理规定的,景区予以劝阻;经劝阻拒不改正的,记录在案并列入景区商拍黑名单,后续景区有权拒绝其预约商拍。劝阻无效的,景区固定相关证据(含视频、照片、交易记录等)并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损坏景区花木、建筑设施的,责任人按景区核定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六、施行与解释

本通告自2026年 10月1日起施行,由无锡太湖鼋头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此前景区相关规定与本通告不一致的,以本通告为准。

配套执行标准详见附件《鼋头渚风景区商业拍摄管理实施细则》。



无锡太湖鼋头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2026年9月30日


鼋头渚风景区商业拍摄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适用范围

本细则为《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关于规范商业拍摄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本通告”)的配套执行文件,适用于景区辖区内所有商业拍摄(以下简称“商拍”)活动。本细则所称商拍,含义及认定标准与本通告的定义一致。

普通游客以游览、留念为目的的非商拍,不受本细则限制。报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商拍活动,不受本细则限制。

第二条 高峰管控期(全园禁止商拍)

(一)适用时段:1.法定节假日及调休期间(含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2.樱花季、观鸟季、烟花大会等景区主题产品时段(每年起止时间以景区官方公告为准);3.景区根据客流预警发布的其他高峰时段。

(二)禁止内容:上述时段内,全园禁止商拍。

(三)入口器材管控:景区于入口处对下列器材提前告知、劝返,不予寄存、代收;是否属于影响通行的器材,由现场管理人员结合实际认定。1.梯凳、高脚凳、折叠桌椅、营地车等占位器具;2.滑轨、摇臂、轨道车、落地式三脚架(落地支架)、大型反光板、移动补光灯等拍摄辅助器材;3.用于围树占位的大型布景、换衣棚、化妆箱组;4.无人机及其他经现场管理人员判定以商拍为目的的辅助器具;5.前述器材清单为不完全列举,凡功能、体积或使用方式相当的,均按本项规定管控。

(四)行为规范:严禁下列行为,其他影响游客正常游览秩序和景区管理的行为亦在禁止之列(包括但不限于):1.以器材、物品围占取景位置,长时间占用公共资源;2.尾随、围堵、纠缠游客兜售服务,占用亭台、廊道、卫生间等公共空间换衣化妆;3.使用扩音设备指挥拍摄,驱赶、阻拦正常游览的游客;4.攀折花木、倚靠踩踏绿化植被、攀爬树木、翻越或倚靠栏杆护栏、进入非开放区域和游客止步场所;5.刻画、涂写、污损、移动建筑、护栏、景观设施、文化陈设;6.私拉乱接景区电源、擅自开关设施设备,在非指定区域使用明火、大型发电设备;7.未经审批同意使用无人机,或以其他危险行为、危及公共安全的方式拍摄;8.将服装、道具、背包等私人物品堆积、悬挂于休憩座椅、游览动线、景观树木或文化陈设上;9.其他影响游客正常游览秩序和景区管理的行为。

(五)高峰时段禁止商拍,普通游客以游览、留念为目的的拍摄不受限制;但鉴于樱花树、长春桥、赏樱楼等热门打卡点位客流集中,友情提示普通游客即拍即走、短暂停留,避免长时间占用公共机位,共同保障通行与观赏秩序。

第三条 平时开放期(电话预约、限额管理)

(一)预约报备:非高峰时段(平时)确有商拍需求的组织或个人,须提前不少于3个工作日通过电话(0510-85553388)向景区预约,告知拍摄日期与时段、人数、拍摄区域及器材概况,并承诺已阅读并遵守本细则全部条款;景区根据现场接待能力控制商拍预约名额,名额约满即止。

(二)审核与拍摄要求:完成电话预约的组织或个人,须在拍摄当日凭预留信息(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至景区检票处签署《商业拍摄登记表》及《文明游览及拍摄承诺书》,经现场工作人员核验身份与器材后,方可入园拍摄。拍摄期间须主动礼让普通游客,遵循游客优先原则。

(三)人数规则:拍摄团队人数在6人及以下的,按本细则预约流程办理,经景区审核同意后方可入园拍摄;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入园开展商拍活动。人数超过6人的,不适用本预约流程,须另行与景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拍摄方案。

(四)其他情形:因器材、布景、拍摄规模等超出本细则适用范围的商拍活动,不适用本预约流程,须另行与景区管理部门协商确定拍摄方案。

(五)器材限制:平时仅允许使用不影响其他游客正常游览秩序的手持便携设备,是否属于影响通行的器材,由现场管理人员结合实际认定;景区于入口处对违规器材予以劝返,不予寄存、代收;无人机按《无锡鼋头渚风景区关于加强内部安全管理的公告》另行审批,不自动获得拍摄授权。本款所列禁止携带的器材、禁止实施的行为,不适用于经景区管理部门审核同意的商拍活动。

(六)禁止行为:平时预约商拍的组织或个人严禁在园内开展任何形式的拉客、兜售行为,并全程服从景区工作人员现场管理、秩序疏导与核查工作。

第四条 违规行为处置

(一)初次违规:由景区工作人员现场劝阻,责令立即清理器材、停止违规行为,可要求当事人签署《文明游览及拍摄承诺书》,承诺遵守本细则全部管理规定。

(二)再次违规或劝阻无效:记录在案并列入景区商拍黑名单;已签署承诺书再次违反的,直接列入黑名单。劝阻无效的,固定相关证据(含视频、照片、交易记录等),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置。

(三)损坏景区花木、建筑设施:责任人按景区核定修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涉嫌故意损毁财物的,移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置。

(四)黑名单管理:上述黑名单记录在案,后续景区有权拒绝该组织或个人再次预约商拍。

第五条 法规依据

本细则制定依据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风景名胜区条例》《江苏省太湖风景名胜区条例》《无锡市公园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 施行与解释

本细则与《无锡市太湖鼋头渚风景区关于规范商业拍摄活动的通告》同步施行,由无锡太湖鼋头渚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负责解释。


附件:

1:商业拍摄登记表.doc

2:文明游览及拍摄承诺书.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