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供货中心管理流程图及相关管理制度

商品供货中心(仓库)管理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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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程控制 

1、预约商品:根据库存保有量,确定约货品种、规格、数量,报请经营服务科约货,应掌握时间提前量,避免商品脱销。 

2、验收:商品验收中,仔细核对送货单是否与约货要求相符,认真检验规格、质量、数量、价格以及保质期是否符合规定要求。 

3、退换货: 验收中不符合要求的商品,当场退回或向供货商提出更换合格商品。 

4、保管:库存商品分区存放,建立保管台帐、商品类别标签;进出库办理领发手续;定期查库,及时提出补货请求;查库中发现质量有瑕疵的商品放入待退区。 

 

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严把上市流通商品质量关,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推进商业流通去特信用体系的建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商品进货、入库、保管、上柜销售等环节的全程管,严格审验经销商品购进时间、商品来源、名称、规格、数量和索证等相关资料,并明确专人负责进货验收工作。重点验收以下内容: 

(一)进货的商品是否属国家命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 

(二)商品是否已失效、变质或过期。 

(三)商品及其包装上的标示是否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 

1、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 

2、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3、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应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  

4、期限使用的产品,应当在娴熟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5、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6、属国家强制认证或实行市场准入的产品,应标有已获得国家强制认证或市场准入的相关认证标志。  

(四)商品及其包装上标有获奖标志、质量认证标志或其他特殊标志的,是否具有法定权威部门颁发的获奖证明、认证证书或授权使用书等相关证明资料,是否符合相关证明资料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五)产品及其包装上标有注册商标或专利注册标志的,标注人是否具有所标注商标或专业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符合注册商标或专利注册中核定使用的产品范围及期限。 

(六)产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所附的说明书及其它宣传资料是否存在虚假、误导或违反《广告法》有关规定的内容。 

(七)产品上标注的产地、厂名、厂址是否真实。 

(八)产品的重量是否与标注一致。  

(九)其他通过感观及查验资料可以进行审验的内容。  

第四条  经营者在进行检查验收时,除通过感观可进行当场判别的内容外,如需查验相关证明资料的,应向供货商所要有关证照、检验合格证明、获奖证书、认证证书、注册商标证书、专利注册证或授权使用证明资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以判别其标注的内容是否真实有效。  

第五条  对经进货审验发现商品明显存在质量问题或产品的标识不规范、标注不真实等情况的,应拒绝进货上柜对外销售,并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有关行政职能部门反映。 

第六条  对供货方不能或拒绝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及有其他可疑问题的,应及时与产品上标注的生产厂家进行联系查对,经查对情况不实的,应拒绝进货,并及时将情况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 

第七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销售商品标签的管理,经营者资质的标签内容出标注商品的价格外,还应全面、真是地表明商品的名称、产地、生产厂家;对限期使用的裸装产品及自制(含对原产品进行分割包装)的食品、净菜等产品,在标签上映真是地标注商品的生产或加工日期,保质期和净重,不得弄虚作假,欺骗消费者。 

第八条  经营者在店堂内外张贴的产品宣传及说明内容必须真实合法,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九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进货仓储商品的保管,落实保管验收责任制。商品入库后,由保管人员对进库商品验收签单,分类合理放置,妥善保管。对已发生霉变商品要及时清理出库,对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要提前发出警示,妥善处理。 

第十条  经营者应加强对上柜商品的日常管理。商品在上柜前,由负责上货人员进行感观检查,凡发现已过质保期、霉变或报纸破损的商品应立即撤柜,不得对外销售;对临近保质期的商品,要提前发出警示,妥善处理,保质期届满一律撤柜,不得对外销售。 

第十一条  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商品,不得上柜销售。如属假冒伪劣或有严重质量问题的,应及时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映,并进行撤柜处理。建立撤柜商品处理台账,严密监控商品的流向,不得对外流失,更不得弄虚作假,重新包装上市。 

第十二条  鼓励有条件的经营者自备技术设备对进货商品实行进货检验,对不具备条件的,可对质量有疑义的商品进行抽样送检或通过法定权威部门进行咨询。  

第十三条  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有问题的商品或监测中不合格的商品,应及时撤柜。  

第十四条  经营者应配备专职进货验收人员或其他质量管理人员,日常应加强对内部与昂的产品质量检验技能及相关法律法规的业务培训,在企业需要的情况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组织培训学校,并开展定期交流,促进进货验收工作的和顺利开展。  

第十五条  凡不严格遵守商品经销检查验收制度,导致销售的商品因质量问题损害经营者和消费者权益,应视情节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经营者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自身情况制定相应的产品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确保上市销售的商品质量,把好产品上市流通钱的最后一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