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质量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商业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商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以行业规范为前提,在加强行业自律的基础上,鼓励企业建立质量承诺制度,就以下内容向社会公开承诺: 

(一)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二)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三)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在商品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五)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 

(六)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七)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八)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承诺单位除可选择在媒体进行公开承诺外,还可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从事商品交易欺诈等内容的服务承诺标语。 

第四条  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努力提高本企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