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票索证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全力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和商品准入制度建设,放置假冒伪劣商品流入市场,更好地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流通领域经营单位应自觉遵守本制度。  

第二条     商品所证实经营单位按商品品种、规格、型号分别向供货单位索取相关的这么文件并存档备案,拒绝不合格商品流入市场的一种制度。  

第三条     凡经销涉及到人们生命财产安全的商品,经营单位在进货时,应按本制度进行索证。 

第四条     需索证商品的范围:家用电子产品、通讯终端产品、家用机械产品、食品、化妆品、药品、建材、装饰材料、石油化工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及工商部门认为需要索证的重要商品等。 

第五条     经营单位应索取供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还应提供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第六条     经营单位应索取生产单位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商标注册证复印件(非注册商标不作要求,但提倡使用注册商标)。食品生产单位还应卫生许可证复印件。对非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的,经营单位还应索取国家商标局核发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通知书。  

第七条     经营单位应按商品的品种、规格、型号分别索取质量检验报告复印件。食品供货单位也可提供卫生部门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第八条     对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的商品,经营单位应索取由国家实施强制认证部门颁发的强制性认证证书复印件。 

第九条     在商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有“专利号”、“专利产品”字样的商品,经营单位应索取有效专利证书及当年年费缴纳凭证复印件。 

第十条     在商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标注获奖及其他认证的商品,经营单位应索取相应证书的复印件。 

第十一条  对进口商品、经营单位应索取有效的商检证明和报关证明复印件。 

第十二条  对上述有关证明文件按证书注明的有效期一招本制度进行索证。

第十三条  经营单位对未按本制度提供相关证明文件或证明文件不齐全的供货单位,应拒绝经销其提供的商品。 

第十四条  经营单位应对索取的相关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对有证据表明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提供单位,应立即将其提供的商品撤柜,并与有关行政机关联系处理。 

第十五条  经营单位对所取得相关证明文件做好登记、保管工作,并进行归档,有条件的经营单位可实行电子归档。 

第十六条  各经营单位可在不违反本制度规定的基础上制定相应的索证规定并认真执行,杜绝假冒伪劣商品进入流通领域,切实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